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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百顺与李峰、李军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顺,李峰,李军志,何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25号原告:李百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军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百顺诉被告李峰、李军志、何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百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百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百顺负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