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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恢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戴贵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戴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恢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戴贵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贵友,男,汉族,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蚌埠市。刘建国申请执行戴贵友、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蚌执字第001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试验区××路北侧的8044.58平方米自建厂房(产权证号:05××20号)和2014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叶国用(2011)第5××8号】。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终结了(2014)蚌执字第00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试验区××路北侧的8044.58平方米自建厂房(产权证号:05××20号)和2014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叶国用(2011)第5××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