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昆明长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长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8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昆明长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原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明长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昆明长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价值108846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