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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观荣与吴炳辉、刘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观荣,吴炳辉,刘明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48号原告徐观荣,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30。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辉,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身份证号码:×××5519。被告刘明球,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41。原告徐观荣诉被告吴炳辉、刘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观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徐观荣负担.审 判 长  郑伟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林景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