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田书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李明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田书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艺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明何,男,1972年2月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被告田书先,男。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田书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确切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退还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凤审 判 员  芮卫红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