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福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桥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上海福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意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福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桥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柏淑清,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租用原告拖挂车一辆及附属设备,租金为每日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同),货到目的地后结清租金。2013年10月2日至10月28日,原告依约将车辆及设施交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款90,975元。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车费90,975元;2、被告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租车费90,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过租车合同,其出具的欠条时间显示租车业务发生在2013年10月前且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租车合同1份,证明双方对租车达成意向,虽未签署但欠条是按该合同进行了结算。经质证,被告称未签订过,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欠条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10月3日,并不能与租车合同相对应;3、差旅费报销单1份,系随租赁车辆前往运货的原告员工发生的差旅费,可证明主张的租车费有依据,欠条时间系笔误,应为2013年11月3日。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单1组,证明其向原告员工徐欢支付26,000元;2、收条3份,证明其向徐欢支付现金33,985元。经质证,原告经向徐欢核实,其实际收到款项为47,110元,全部用于运输过程中的花费,与租赁费无关。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1,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且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有张晓翠汇款给徐欢的,有徐欢记录的如住宿费、过路费、加油费及修理费等的开销明细,经原告向徐欢核实确认了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1、被告辨称双方租车业务发生在2013年10月前。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2013年10月前存在租车关系;2、被告还辨称支付给徐欢的款项是支付2013年10月前的租车费。但从被告提供的收条记载的内容看,均为住宿费、过路费、加油费及修理费等支出,均系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各项费用,显然不属于租车费。另外,收条记载的时间在10月15日、10月16日及10月26日,可以确定租车时间在该段时间内,与被告的陈述也相互矛盾;3、被告出具的欠条,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被告对真实性也予认可,但被告并未证明其已支付欠条所列租车费用及代垫费用。综上,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90,97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意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福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租车费及代垫费人民币90,975元;二、被告上海意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福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租车费及代垫费人民币90,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