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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青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青,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68号原告:曾青,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青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登记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附表》所列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苑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