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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涛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杨涛,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告注册为1号店用户,而《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杨涛注册为1号店用户,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履行。现原、被告发生争议,按《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牛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