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利与重庆鸿锋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重庆鸿锋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59号原告陈利,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丰,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鸿锋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重庆鸿锋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交纳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利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