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明军与被申请人林本会、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军,林本会、孙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10号申请人:郑明军被申请人:林本会、孙立申请人郑明军与被申请人林本会、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吉0524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郑明军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定第解除对登记所有人孙立所有吉E4T8**号出租车车籍一辆及营运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文龙审判员 刘淑宏审判员 于慧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