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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