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