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军立与孙富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立,孙富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军立。委托代理人:吕星星,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追加):黄凤珍,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31968********),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联群弄*号***室。被告:孙富良。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军立诉被告孙富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军立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追加黄凤珍为本案原告,本院予以准许。后两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立、黄凤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立、黄凤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军立、黄凤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