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兴金、刘峰、陆寿群、杨杰与被告袁华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金,刘峰,陆寿群,杨杰,袁华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刘兴金,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原告刘峰,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原告陆寿群,女,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杨杰,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袁华琼,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金、刘峰、陆寿群、杨杰与被告袁华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兴金、刘峰、��寿群、杨杰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金、刘峰、陆寿群、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君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山俭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