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东山与被告李自振、郭陆军、姚灵德、赵传山、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山,李自振,郭陆军,姚灵德,赵传山,周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杨东山,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成岭,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自振,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郭陆军,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灵德,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传山,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中华,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杨东山与被告李自振、郭陆军、姚灵德、赵传山、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我在外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赚一些钱,想存到银行使利息,有一笔459.2万元的活期存款,叫我的亲戚李自振去办理五年的定期,被告李自振找到其在郸城县工行上班的同学被告姚灵德办理。后来,被告李自振告诉我,钱由被告姚灵德经办,借给了被告郭陆军200万元、被告周中华100万元、被告赵传山100万元、被告姚灵德自用59.2万元。2013年过春节时,我找李自振要钱,李自振说郭陆军用一套房子顶32万元,周中华还10万元。我现在急需用钱,可被告迟迟不还钱,我只有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郭陆军还款167万元及利息、被告赵传��还款100万元及利息、被告周中华还款90万元及利息、被告姚灵德还款59.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李自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郭陆军、姚灵德、赵传山、周中华与原告素不相识,原告没有提供出被告郭陆军、姚灵德、赵传山、周中华欠其借款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东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文 利审 判 员 薛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