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玉芬,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号。负责人程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该行职员。上诉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621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108元,由上诉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旭阳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郑 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