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戴某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某;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翁民初字第5827号 原告戴某,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个体。 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故申请法院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