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19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华,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员马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