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安徽宝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蔡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8号原告:安徽宝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蔡辉,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633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