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许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许宝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宝琴,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