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福建省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福建省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86号原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兴旺,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方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