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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吉木斯与吉仁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斯,吉仁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吉木斯,女,1980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吉仁太,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吉木斯申请执行吉仁太,斯琴高娃(2014)翁民初字第28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