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四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于化维与王永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海,于化维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海,北京市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自称)。委托代理人:罗彬菡,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化维,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海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于化维在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地下人防工程土方工程中共运输多少立方米土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王永海或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进行结算、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给付多少元运费。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王永海。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