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黎晶、张美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黎晶,张美燕,于淑卫,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6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少舫。被执行人毛黎晶。被执行人张美燕。被执行人于淑卫。被执行人张晶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黎晶、张美燕、于淑卫、张晶晶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