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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云起与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起,刘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0号原告杨云起,个体户。被告刘苏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起与被告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起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云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杨云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