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云起与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起,刘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0号原告杨云起,个体户。被告刘苏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起与被告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起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云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杨云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