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8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