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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字20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农民。被执行人张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盐山东城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义在农行盐山东城支行62×××64账户上的存款13778.00元、6228481730434214715账户上的存款430000.00元,共计443778.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