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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仲强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仲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宋仲强。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东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仲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15年度伤残津贴费:4279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起歇业至今,其公司的全部资产已用于借款抵押。现案外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资产,并每年向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支付红利。现执行的条件不成成熟。本院已受理作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为系列案件9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1.3亿元,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和系列案件一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东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2015年度伤残津贴费4279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