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振平、李艳青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振平,李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8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被执行人李振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5)第1254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5)第1254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5)第1254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5)第1254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