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蒯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蒯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13号原告:潘某,女,194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蒯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蒯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丛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