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苏英萌与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英萌,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26号原告苏英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屠诚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14层1401房自编1435室。法定代表人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英萌与被告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英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英萌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