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庞福海与庞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福海;庞红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358号原告庞福海。被告庞红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海与被告庞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福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红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海撤回对被告庞红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庞福海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