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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庞福海与庞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福海;庞红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358号原告庞福海。被告庞红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海与被告庞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福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红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海撤回对被告庞红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庞福海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