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建卫与鱼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卫,鱼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卫,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鱼晓磊,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高建卫申请执行鱼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鱼晓磊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高建卫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60585元,执行费230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