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兴洪与华永良、徐红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兴洪,华永良,徐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金兴洪。被执行人华永良。被执行人徐红芳,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社区金家,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原告金兴洪与被告华永良、徐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华永良、徐红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兴洪已实现债权15579元,未实现债权5942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华永良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红芳已被司法拘留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2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