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瓜州县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总经理。被告瓜州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葛怀东,院长。本院审理的原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瓜州县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是瓜州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经提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该案指定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费5920元,转交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万兵审判员 赵 欢审判员 俞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