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袁四海与吴光忠、陈祝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四海,吴光忠,陈祝英,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袁四海。被执行人吴光忠。被执行人陈祝英。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四海与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8988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应赔偿袁四海58904.34元,其二人既甚本次事故的责任方,也是事故的受害方,法院判决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赔付吴光忠、陈祝英约120000元,该款到位后,本院用此款直接支付吴光忠、陈祝英应支付给另案受害人李建明、徐子晋赔偿款,余款48448.61元支付本案袁四海的赔偿款,下余的10455.73元因吴光忠、陈祝英暂无财产而执行未果。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应赔偿袁四海130994.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8000元,余款112994.9元其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分两批履行完毕,120000费用支付给吴光忠、陈祝英赔偿款。活动地点不明,申请执行人袁四海在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的承诺意见。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已履行大部分案款,余款部分因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18000元后,对余款部分绐出了承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的承诺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75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承诺内容履行义务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