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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任京平与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京平,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任京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京平与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05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任京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任京平亦不能提供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0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北京汇金众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任京平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