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佳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万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佳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佳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白松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曾万伟,男,1975年6月15日,汉族。柳州市佳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曾万伟,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万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万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45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