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书伟与被告刘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760号原告唐书伟,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海春,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文武坝镇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兆吉,会昌县文武坝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书伟与被告刘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群英、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兆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书伟诉称,2013年1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时间为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月利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但未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海春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时预扣了4500元利息,只付了25500元本金给答辩人,利息付至2015年3月,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要求返还超过3分的利息,已超过的部分金额可以抵本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按月利率50‰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1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个月利息,共计16500元,但未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原告身份信息一份、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海春向原告唐书伟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还款。被告辩称原告向其提供借款时预扣了3个月利息4500元,实际只交付了25500元,且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份,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0‰,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0‰),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0‰)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按每个月1500元支付11个月利息共计1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应为900元,而被告每个月支付1500元利息,第一个月多支付利息600元,故600元应计算为本金,即第二个月以本金为29400元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见附表),截止2014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315.3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春所欠原告唐书伟借款人民币22315.32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连学附:利息结算表月份本金(元)实际按50‰支付的利息(元)按30‰计算的利息(元)应返还的利息(元)备注0.050.03130000150090060022940015008826183287821500863.46636.54428145.461500844.3638655.6362527489.82381500824.694714675.305286626814.518511500804.4355554695.5644446726118.954071500783.5686221716.4313779825402.522691500762.0756807737.9243193924664.598371500739.9379512760.06204881023904.536321500717.1360897782.86391031123121.672411500693.6501724806.349827622315.3225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