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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039号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委,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成俊,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匡立平,职务:总经理。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