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赵瑞敏、董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瑞敏,董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敏,女,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田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苏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晨,女,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赵立君,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瑞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瑞敏以及委托代理人田学义、董苏宁,被上诉人董晨以及委托代理人赵立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及案外人赵兴菊非法集资犯罪一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赵瑞敏的起诉。赵瑞敏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被上诉人董晨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为借贷纠纷,上诉人将诉争的款项交付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款项连同其本人的款项交付给了案外人赵兴菊,赵兴菊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该收条中包含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故上诉人并未直接与案外人赵兴菊发生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以该纠纷涉及案外人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19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臣速 录 员 严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