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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柿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柿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10号罪犯马柿美��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乌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认定马柿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经本院2012年、2014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现刑期止日为2016年7月21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马柿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马柿美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柿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2月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8月、2015年8月先后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5月、7月、9月、2015年1月、6月获季度表扬奖励6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柿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柿美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炳 蔚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李 瑞 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