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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11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法定代表人喻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2574.5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