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39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昌黎房安山镇他字第30005168、30005171、30005172、30005173、30005175、30005177、30005178号房产,昌黎县他项2012第011号土地)。二、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