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董祥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董祥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素芬。委托代理人潘伟军。委托代表人任飞。被告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邹峻副,身份证号码及职务不详。被告董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董祥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减小诉讼标的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减小诉讼标的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驰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