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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童尧生、单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尧生,单宝卫,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299-3号申请执行人童尧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单宝卫,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李梅,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童尧生与被告单宝卫、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尧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5756.94元(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97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10903.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