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6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委托代理人:陈佳音。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