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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惠娟与吉林市万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惠娟,吉林市万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董惠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万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静园小区5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孔兰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惠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29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先由执行员刘忠军承办,后因工作调动,转由执行员杨大勇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479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28日将执行款4,848.75元转入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申请人。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余款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00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29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大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 路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