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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0-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田恩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田恩清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8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站科员。被执行人田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民。本院收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审判长  李经明审判员  德 婧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