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陆志宽、王艳青与被告檀永生、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宽,王艳青,檀永生,孙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10号原告:陆志宽,男。原告:王艳青,女。被告:檀永生,男。被告:孙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宽、王艳青与被告檀永生、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宽、王艳青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宽、王艳青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志宽、王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二原告预交),全额退还二原告。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