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子忠与王玉佩、程兆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忠,王玉佩,程兆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39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吴子忠。被执行人:王玉佩。被执行人:程兆盛。本院执行的本院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